谁该为埋在铁路线旁的“隐形雷”爆炸而负责?

据济南时报报道:9:30左右,槐荫区美里湖街道范家庄村一厂房突然起火爆炸,铁皮房顶碎片四处飞溅,相距不足百米的京沪高铁线也受波及停运,铁路人员正在抢修。(1129日澎湃新闻)

典型的“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新闻---高铁线路旁边的厂房起火爆炸逼停正在全速运行的高铁并造成多趟列车不同站次的晚点。首先,企业厂房发生爆炸事件折射出该厂房长期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量的积累最终导致质变的发生。可见,该事故工厂穿着正规生产建筑材料外衣,实则是“披着羊皮的狼”,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背地里做一些危险性极大的其他产品。此厂子一般隐蔽的偷摸生产一方面增加执法部门的检查监督困难的力度,另一方面对周遭的其他正规企业和附近的居民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的“地雷”。

值得注意的是,若此厂房是远离高铁线路而发生的起火爆炸并未波及铁路的安全运输,那么小小的厂房爆炸事件在未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未必能成为新闻舆论关注的焦点。铁路作为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京沪高铁线作为中国最繁忙的线路,最快的发车运行间隔3分钟。耽搁短短几分钟,可能就会造成几十趟列车的晚点,进而影响到成千上万的旅客的行程安排。一连串的裂变式连锁反应,最终将小小的厂房推到“风口浪尖”。

据《济南时报》报道称,该爆炸厂房西侧与铁路桥相距不足百米,发生爆炸时仅仅损坏到高铁供电设备,经过铁路部门的及时抢修于12:00时左右抢修完毕并恢复行车。且铁路部门正积极组织恢复晚点列车秩序,同时提示广大旅客关注车站信息公告,安排好出行时间。

线路经奋力抢修第一时间恢复运行正常行车,但,厂房的爆炸暴露出了安全监督管理的盲区,主体责任界限的模糊却不容小觑。铁路线路周边的安全隐患的监管来自“两个系统”,一方来自地方政府,另一方为铁路部门。适当划分区域,相互配合,覆盖监管盲点,完成无缝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比如,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距离最大20米。那么可以以20米作为明确的界限,侵占铁路安全红线的部分(小于20米)铁路部门作为主体,地方政府积极配合查处拆除违法障碍物恢复铁路专用地;超出铁路线路20米危险性企业监督的主体则相反,地方政府积极协调解决,相互间相辅相成,共同拧紧“安全的阀门”。

最后,危险品本身就是个模糊的概念,哪些东西属于风险源,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新的技术不断与时俱进,更新、记录在案。这样,监管执法部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才“有法可依”。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增加“两个系统”间的密切默契配合,才共同营造出安全和谐的乘车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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