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监督员要发挥好“三个作用”

        “对执法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才能规范和约束执法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6月21日,在全省政法系统作风监督聘任会上,刚刚被聘为作风监督员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卓宇说。(6月22日 四川日报)

        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法治的良序运转,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法治乱象一直备受诟病,这些都是法治中国的的“拦路虎”,是作风建设的“绊脚石”,只有消灭掉这些前进的“障碍”才能抵达法治的高点。

        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不可触碰,要让干部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惩处并不是最好的办法,毕竟惩处之时,显然已经给群众造成了一定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更甚至透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预防远比惩处更重要,采取作风监督员进行监督不失为一个预防的好方法,但是只有发挥好“三个作用”才能预防有效。

        当好“裁判员”。作风监督员要发挥监督的作用,首先自身应该要做到公平公正,这就需要当好一个好的“裁判员”,选拔的监督员一定要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了解政策法律知识,能够传达民声,这样的“裁判员”才能不失公允,让被监督者信服。

        当好“挑刺工”。作风监督员是为了起到更好的预防警示作用,这就需要监督员能够当好“挑刺工”,要放下一时兴趣的心态,尽职守责,善于观察,善于发现问题,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治疗。

        当好“纠错员”。作风监督员的目的并不是要让你出丑,给你惩治,纠正问题才是关键,既能让你发现你存在的不足,也是对干部的一种保护,不要再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用对方法才能走好“官路”。

        监督,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一种好方式,更是避免“暗箱操作”的有效方式,让官员不再有权任性,让侥幸心态消失,牢固法无授权不可为,守住为官的法律底线。(作者:婧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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