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引咎辞职不该是“稀奇事”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工作人员在拆除违建行动中殴打群众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日晚,中共海口市委对与事件有关的相关干部启动问责,秀英区区长引咎辞职。(新华网 5月2日)
        对于引咎辞职一词,很多人并不陌生,但在现实中,官员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的现象却并不常见,大部分都是被停职、免职或是“双开”。此次海口市秀英区区长黄鸿儒因对重大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原本再正常不过,却被不少人看作是“稀奇事”,有的人甚至产生了质疑和猜测,以至于有了“转移视线”、“金蝉脱壳”等说法。
        进一步来看,官员引咎辞职之所以“稀奇”,一方面是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很多人看来,当官是用来“光宗耀祖”的,即使是因为自身责任问题,主动放弃“高高在上”的官员身份,也未免有些尴尬、丢脸,甚至会让人觉另有目的,除非是被动“受罚”,否则不轻易放弃官位。另一方面,由于用人机制和问责机制的不完善,避重就轻、“以辞代罚”、异地就职等现象还存在,导致人们不相信官员引咎辞职是真正发自内心“愧疚”。
        事实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早已明确规定,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等。引咎辞职作为问责方式之一,是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重要措施。要真正让问题干部“下”得来,除了需要自身自觉性,还需要舆论压力,更多是要依靠党纪制度的震慑力,引咎辞职不仅完善了干部“下”的渠道,而且推动了干部管理方式与时代接轨。
需要指出,引咎辞职作为一种“自罚”的方式,并不完全表示当事人真正具有责任承担意识,也并不完全意味着责任官员对整个事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警醒,所以还必须跟进追责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区分责任,处理相关人员,防止有的人“假辞职、真脱身”,将引咎辞职演变为“自罚三杯”的障眼法。
        就此次海口暴力执法事件而言,且不管责任官员的辞职是否真是缘于内心的“愧疚”,从干部管理“能上能下”的角度来看,庸者下、劣者汰的目的已经达到,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需要强调的是,引咎辞职的另一个意义是在干部队伍中形成荣辱观,在警示后来者的同时,也在鞭笞为官者要从内心深处敬畏法纪,用好手中权力,更好地造福于百姓。(何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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