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的归失信,劳模的归劳模

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将有着传奇创业故事的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刘光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主要在于其旗下的公司欠他人两笔债务共计730万余元,且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仍未履行。此后,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科教兴农标兵”、“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农民”等众多荣誉的刘光基,将受到无法出境、无法购买机票、无法乘坐列车软卧,以及不能进行其他高消费等限制。(630《成都商报》)

头顶“全国劳动模范”等光环的企业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只能说是一次“事故”,而构不成执行失信黑名单制度中有关处罚的特殊事例。所以,这情形并不值得过度围观。因为一个人劳模资格的获得,是基于其当年及前一年内劳动成绩或社会贡献的实际,而被评定出来的。评定结果一出,就成为“过去式”。这并不决定其今后的人生发展走向,如果没有违法乱纪触犯刑律,一个人的劳模资格真的有终身制意味。

说白了,劳模是荣誉,而不是权力,不同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履职。那么对劳模被纳入失信名单,只能按照黑名单的处罚规定去执行处罚,一切与劳模资格无关,更不能因此取消劳模资格。一言以蔽之,失信的归失信,劳模的归劳模,二者间没有太大关联,劳模资格不能因为失信而受株连。

劳模资格除了荣誉价值,其实更证明一个人的能力,更证明一个人对待事业、对待社会的态度,这总是和勤恳、扎实、任劳任怨、乐于奉献息息相关。那么,与其说企业家因为劳模资格被尊重、被认可,得以让自己的企业发展受益,不如说是社会对他们上述态度、能力的肯定或尊重。

企业欠债,首先是企业本身陷入债务危机,是经济下行的伴生物。如果没有企业家的主观故意或者恶意,欠债行为只能纳入一般的经济领域来考量,人为放大,借企业法人的劳模资格说事,都无益债务的解除和有关的司法执行行为。甚至,因为进入失信黑名单而取消其劳模资格,反而会让人索性无所谓,可以破锣破摔。

从跟本上说,失信黑名单制度无论对谁来执行,都涉嫌效力微弱,效果有限。因为经济方面的失信行为,并不和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诚信信誉存有必然的联系。当企业经济危机来临,资金链彻底断裂,濒临破产,再怎么让一个企业法人讲诚信、重品德,不得高消费,不能出境、购买机票等等,都是无济于事的。

失信黑名单制度,仅是法律执行中的“次处罚”。如果相关法律执行无能、无力,措施欠佳,一筹莫展,难以达到受害者的诉求,却拿出个黑名单吓人,或许就是一种搪塞,谁都不敢看好。当劳模企业家的公司在经济上陷入四面楚歌,即便所有的荣誉头衔都被拿掉,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甚至,这样的行为对于劳模企业家来讲,不过是一种落井下石,让人徒增世态炎凉之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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