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量刑标准的明确,能否震慑其犯罪

        两高昨日联合发布了《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出重大调整的相关内容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其中,“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4月19日 新京报)
        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推进,因贪污受贿而落马的官员较多,从而对于因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也备受关注,同时也备受争议。然而,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受贿的量刑,只有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等描述,从字面上看,缺乏细则,会给贪污受贿者于较大的弹性空间。当然,随着法律界有关人士对贪污受贿量刑标准的研讨之后,必将会出台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如此才能紧缩贪污受贿犯罪的空间,或许才能震慑其贪污受贿的滋生。
        当然,对于贪污受贿的案子,牵扯较多,链条较广,不能单靠金额作为量刑标准,必须要结合所贪污受贿的资金来源和对社会和百姓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关联。因为,不同环境、不同部门、不同职务所产生的影响和破坏是不一样的。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把原来的由数额改为抽象的“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等描述,如缺乏细则,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就失去了法律本身的含义----预防和严惩。
        对于贪污受贿的惩处,重在震慑。只有用刑法来震慑贪污受贿犯罪的发生,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如今,建立了以“零容忍”的反腐态势打击“老虎和苍蝇”,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惩防体制,这都是党和人民乐见的效果和反映。对于罪犯的犯罪行为,只能加强不能减弱,只有减小弹性空间,才能降低犯罪的机会和概率。如其不然,法律制度的震慑就会减弱,起到的是相反的效果。
        作者:鲁湖水清

标签:

  • 本站系公益性文章交流发布平台,平台仅提供信息展示服务,站内所有文章内容、观点言论均为作者个人见解,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站不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作出任何承诺,读者阅览参考请自行辨别甄别。任何人依据本站内容作出相关行为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及原创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行为,请及时联系我方核实处理,我方将第一时间下架整改。 凡进入本站浏览、阅读、转发站内内容,均视为已自愿同意并遵守本免责声明全部内容。
  • 本文地址:http://zxpinglun.com/htm/szjj/780.html
擦亮报告制度这柄“监督利剑”
官员当“甩手掌柜”被处理一点儿都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