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农村矛盾纠纷发生率的“三个必须”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向高速纵深方向发展,导致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且性质复杂多变。特别是土地、山林权属矛盾纠纷非常突出。为提高人民生产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劳动力生产增收效能。降低农村矛盾纠纷发生率其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发案率,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文明、进步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

一是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必   须靠前指挥。领导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处理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纠纷事件时,领导和干部必须以高度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靠前指挥,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塞责。通过积极主动,抢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平息稳定事态的极化和恶化。

二是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干部工作必须要靠前。各级党委、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此基础上,加强信息报送和通报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异常上访信息,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三是制止矛盾纠纷宣传教育必须要靠前。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采取发放宣传单、赶集日集中宣传、法制讲座等形式,教育群众正确处理矛盾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和财产、权属等,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让全社会形成共识,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文明、进步、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自己的贡献。(徐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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