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放贷实属不该

        今日晚间,法晚记者从中纪委官网获悉:中纪委就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阿荣旗工商局副局长275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巨额财产放贷”事件,作出回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反映问题已转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办理。(法制晚报5月3日)
 
        放贷或许还有一个比较文雅的意思,有一点帮助他人排忧解难的意味,贷款很多人都有的经历,只是更多的是向银行贷款而已,然而银行毕竟手续繁多,并且需要各种各样的抵押和限制,资金也较少,等待时间还长,因此民间借贷有着其存在的特殊意义,只要符合法律的规范,也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然而,官员毕竟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在闪光灯的闪烁中,备受人民关注的榜样,是不是应该更加的谨言慎行呢?
 
        如若只是一个普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到,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只要在法律既定的框架内,也就没有什么大不了。只是,公职人员的身份限制,制约和约束的条件就多了一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见,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路都已经堵死了,不管公平不公平,既然已经选择了公职人员这样的身份,也就应该遵纪守法。
 
        或许,公职人员有苦难说,毕竟在各种各样的政策和制度挤压下,阳光的工资待遇收入,确实是捉襟见肘的。人人都想要追求更好的生活,公职人员也是普通的血肉之躯,有物质需求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所谓“既来之则安之”、“在其位谋其职”,职业操守和道德也就应该也只能无条件服从,当然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提意见,只是在意见实施之前,还是只能遵守和执行。
 
        作者:周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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