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立信在于法之必行


       《史记》有记载:“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商鞅为顺利推行新的法令,遂以徙木立信,以此奠定变法的民心基础,这就是“徙木立信”的典故。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商鞅以徙木立信,树立了变法权威,从而成就了强秦大业。制度治党也是如此。要树立制度的威严,产生震慑效果,就要让制度“带电长牙”,否则,制度就会沦为能够上墙,却难以落地的纸老虎、稻草人。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到问责情形、问责方式等方面做了完善的规定,用立制的方式让党内问责得以法律化、系统化、标准化、具体化,可谓堵住了从严治党的制度漏洞,织密了从严治党的制度之网。然而,“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要让条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刃”,成为带点的“高压线”,关键在于严格用制,严肃责任追究,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从而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要明晰责任范围,做到负责必明责。问责只是手段,明责才是目的。条例对应当负责任的领导群体,应当予以问责的多种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由仅仅重视事后追责,转变为进一步重视和关注事前明责,从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履职要负责,用权要明责。因此,在落实问责条例的过程中,要将权力和责任关联起来,让各位党员领导干部在划定权力范围的同时,明晰个人的责任范围,在受权的同时受责,确保权责并行;要将责任压力层层传导下去,制定责任清单,做到人人都有责,事事对应人,确保每一个人都做到知责而履责,明责而不避责。
       要明确监督主体,做到履责必督责。“失去监督的地方,是腐败滋生的温床。”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履职负责,不仅要靠自律,更要靠他律。问责条例在划定监督主体时,明确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因而,各级党组织不仅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同时还要履行对管理权限范围内各级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形成问责一人、触动一片的“责任链”。因此,在落实问责条例的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明确自己的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更要明确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仅要有责任清单,还要有督责清单,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良性互动。
       要明细追究流程,做到失责必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不折不扣的执行,才能使问责条例真正成为带点的高压线。因此,在问责中,每一个监督主体都要以眼里容不得沙子的拗劲,以打破砂锅问到底的钻劲,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狠劲,对踩红线、闯雷区、触禁区的党员干部,坚决严肃查处,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问题;要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要将追责流程明细化,将追责标准度量化,使问责追究不存在主观操纵空间,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韩非子》有名言:“善张网者引其纲,不一一摄万目而后得。”《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就犹如治党之纲,运用得到,就能起到“提纲而众目张”的效果。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信,在层层监督、层层落实之下,党内问责必将实现法之立信,法之生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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