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群众满意服务

        今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全市1万名有需求的老年人免费配备防走失手环,提供实时定位、紧急呼叫、运动轨迹、离开安全区域提醒等功能,保障老人出行安全。凡60周岁及以上,患有记忆障碍、认知障碍或阿尔茨海默症的北京本地户籍或常住外埠老年人,都可以通过官网、社区、指定机构等申请。(8月28日 人民网-人民日报)

        在百度百科中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这样的解释: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

        由此可见,政府购买服务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有益尝试,彰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这是一种温暖民心之举。只是,这样的“好意”却被一些地方理解偏了,认为政府购买服务一旦“脱”手就与自己无关了,甚至是“外包”服务后,啥也不管,万事大吉了,责任掉了一地,群众的反馈也掉了一地。

        政府购买服务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不是要“走形式”而是要“走心”,政府不能想当然地下决心,避免“拍脑袋决心”和“一言堂”,要看居民有无需要,需要是否急需,最终要在群众满意上落脚,才能履行好政府的服务职能。

        政府购买服务不是一次“秀场”,而是要懂得这样做的“初衷”,弄清楚该“放”什么,该“管”什么,购买只是第一个环节,落实服务才能让购买的价值得到体现,才能让资金的使用用在“刀刃上”,走出“懒政”和不正之风的误区。

        “群众满意”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中心,只有让服务过程的好坏得到监督,通过各种形式的民主听证,让群众当“裁判”,才能让政府购买服务的中心不再是“购买”而是“服务”,方能让“政府购买服务=群众满意服务”的等式成立。(作者:刘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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