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摔倒致伤,法院为何做出截然的判决

据北京晨报讯,低头看手机的晓萌(化名)因地铁紧急刹车摔倒在车厢造成颅底骨折伤害而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元。一审被判承担90%的责任并赔偿11万余元后,地铁公司不服判决而再次提起上诉。

看到这则新闻,让我们不由地联想到近期兰州晚报报道的一则新闻,山女士坐火车出行,不慎从上铺摔下来,导致腰部受伤。事发后,山女士将兰州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该案经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山女士的诉求,并返还其治疗期间兰州铁路局垫付的医疗费6万元。

两则新闻既有相同的联系性,又有着本质的区别,都是在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而受到伤害。地铁和铁路同是作为民众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每天成千上万的客流量,运输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安全因素,往往触碰到某些乘客的切身利益关系,继而遭受到不同旅客的上诉索赔的要求。

根据新闻所报道,地铁公司虽通过在车厢醒目位置内张贴安全提示、循环播放注意安全的广播尽到了提示和管理义务,但因自身的设备故障造成紧急刹车而将乘客摔倒致伤,笔者认为,地铁运营公司主体的安全保护责任没有做到位,虽然说,设备故障出现的时间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但是,乘客花钱消费的过程没有完结,且过失大部分在地铁运营公司方面,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一则新闻恰恰相反,首先,火车在平稳的运行中,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其次,列车上的卧铺设施完好。然而,由于山女士从上铺下来时,手未抓稳扶梯而摔伤,这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与兰州铁路局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反观这两则新闻,我们不应该纠结于法院的审判和裁决的结果,更应该透过两则新闻现象折射公众的服务性窗口安全管理的缺陷以及消费者享受经济消费时对自己安全意识的麻木。无论是地铁公司还是铁路部门除了要加强有关乘客安全防护意识的宣传,更应该着重解决设备方面缺陷的改良和创新,使之更趋人性化,最大程度保护乘客的安全出行;另一方面,“碰瓷”还需自身硬,若设备自身问题导致乘客受损,作为大众性的交通运营公司,定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赔偿事宜,但是,乘客若做起“碰瓷”的行为,不但暴露出乘客相关法律认知的“短板”,而且“偷鸡不成蚀把米”,将会受到法律的无情反驳,得不到任何人道主义方面的同情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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