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干成事

        4月12日,人民网刊载《人民日报治理之道:健全行政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一文,文中指出:掌握一定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主动作为、善谋勇为,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这就需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为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三严三实”,旨在要求党员干部从作风、纪律上严格要求自己,立足于干事创业。但是仍有一些干部存在“为官不为”的现象,有其自身主观懈怠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如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有“决策严重失误”“因工作失职”等表述。但实际上,因主观过错标准不明,基本实行无过错的严格责任模式。这种模式难免使干部有所顾忌、束缚手脚。
        为了鼓励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需要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明确问责标准,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就是说,应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为“试错”者留出免责空间。但“容错”并不是对乱作为的宽容,纪律和法律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激励引导广大干部提振精气神,落实好改革发展各项任务。
        作者: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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