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强化儿童权益保护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旨在为人的一生提供“全时”保护。其中,儿童时期的权益更是民法典保护的重点。国际《儿童权利公约》中界定的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一时期对人一生的养成至关重要,民法典结合新时代的社会生活,从多个方面强化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前移时间起点,保护胎儿权益。民法典在总则编“自然人”的章节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保证了儿童在出生前即享有正常人的权利,被平等的对待。另外,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针对社会出现的热点事件,禁止会伤害生命的可能性行为。
    尊重儿童行为,清晰界定不同年龄段的行为能力范围。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从八周岁开始,尊重儿童纯获益行的行为,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
    考虑特殊情况,确保儿童幼有所养。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扩大收养的范围,增加对收养人的要求。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诸多措施,都以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强化儿童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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