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教师“走读”需“法理交融”

        今年3月初,广西西林县一乡镇小学要求老师签署道德师风承诺书,其中第一条就要求教师“每周一至周五放学前必须留在学校”,即不仅包括上班时间,还包括周一上班至周五下班的全部时间。近日,其学校一教师因工作日期间下班回家吃饭,被全县通报违纪。(3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教师“走读”和干部“走读”应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希望工作人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中去,尤其是作为教师,不仅仅在于教育学生,更需要关注学生的成长,因此他们的身上压力很重。
        其实,要求教师“每周一至周五放学前必须留在学校”,对于这样的要求其实也是可以理解,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责任的体现,但是如果这个责任是以完全牺牲“八小时外”来承担,未免有失公允。
        之所以国家规定正常的上下班时间,这不仅仅是一种工作制度、责任的体现,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如果只是为了教学就“一刀切”难免有些太武断,毕竟教师不仅仅是教师,他们还有子女、父母的身份,这也是一份责任。
       对于教师“走读”其实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学校没有住校的学生,那么教师下班后留下来的意义显然不大,只要能够在第二天的上班前赶到教室,这不也是正常的履职尽责吗?
       当然,如果学校有学生,也未必需要把教师完全地留在学校,完全可以采用轮值的方式,让教师能够有时间去顾及除了教学之外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这样的“走读”既不影响本职又不影响自身生活,岂不是两全其美。
       对于乡村教师,除了待遇应该有更多的人性化制定,才能让他们有更多的归属感,方能愿意留下来,为此,在教室“走读”上,合法合理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不能把责任完全加在教师的身上,当压力不堪重负之时,又还有多少能够甘心情愿地留下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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