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亮点”看问责条例“剑”指何方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据人民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先后十次开展巡视工作,对多个省市进行“回头看”,力争“触角”覆盖党政所有部门。通过严肃问责制度倒逼责任落实,使得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取得了明显成效。此次问责条例的出台,将党中央在政治建设方面的努力和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无疑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把“利剑”。“利剑”出鞘,“剑”指何方?当从“三大亮点”看开去。
       党内“首部”问责法规为全面从严治党打牢根基。在现有的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涉及到责任追查的有100多部,然而在这当中行政问责规定多,紧扣全面从严治党,准确界定责任概念的党内法规几乎没有,问责主体不明确、对事件、事故的问责方式不统一,使得责任追查工作备受掣肘。《条例》出台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明确了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从制度上为党中央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打牢了根基。
       简明细化增强了《条例》落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全文共13条,分条细化,用语简明,从理论依据、问责的主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具体执行等各方面有很强针对性,对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确实、责任监督及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解决有了明确导向,唤醒了党员干部的战斗力,使得党员干部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有助于推进《条例》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更为重要的一点,“终身问责”制的提出严防“破窗效应”。《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从根本上使得部分党员干部的“侥幸之梦”化为泡影,“只此一次,下不为例”、“在其位谋其政,一旦调离岗位,则好坏与我无关”,今后想必抱有这类“小心思”的党员干部要重拾审慎原则了,《条例》的出台从源头上防止了“破窗效应”的发生,使得这类人员已无漏洞可钻。
       古语有云“居其位,安其职,尽其诚而不逾其度”,与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谋而合。《条例》已出台,问责“利剑”已出鞘,效用究竟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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