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
独家揭秘
名家锐评
时政聚焦
民生纵横
财经探索
海外视窗
基层之声
中新文学
精文众聚
学习天地
站内检索
会员中心

强化监督让“戴罪贪腐”不重演

        昨日上午,47岁的梁伟强第三次进入广州中院的刑事审判法庭。案发前,他是从化市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检方指控梁伟强贪污征地款4300多万元,还向鳌头镇镇长、副镇长行贿现金及股权共计100多万元。实际上,梁伟强早在2008年就曾经因为征地受贿一事,被从鳌头镇经发办主任降职为副主任,但却继续主管全面工作。后来梁伟强被白云区法院判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他变本加厉套取了更多款项。最终,又因征地“栽”了。(新浪网7月15日)
       缓刑也是刑罚的一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将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只要被判处刑罚的公务员就应该被开除,不可能再在原单位上班。同时,只要有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都会给纪委和组织部门一份,就是为便于有关部门给予被判刑公务人员处分和监督。
      我们看到,梁伟强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梁伟强最后“栽了”,固然有其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的贪腐的扭曲贪婪之心,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地纪委、组织等部门以及其所在镇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存在失督、失察、失用之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因此,反腐败必须有高度敏感性,对腐败从轻微、从初始就不容忍。只有这样防微杜渐,才能遏制贪腐行为越演越烈。
      不断地探索和改进监督机制。对于预防、遏制惩治腐败行为,一方面,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党内监督机制。各级监督机关在预防和反腐工作中要真正担负起、履行其监督职能,同时要大胆地尝试有关监督体制的改进和创新。另一方面,要健全保障群众合法监督的人身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可以在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
  打防结合有效遏制腐败。为了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各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等,要切实做到:在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时,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做好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以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产生;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独特优势,注重用身边的反面典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将其它各种教育形式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机制,在党员干部的生活工作中警钟长鸣;加大对在缓刑考验期又犯罪的不腐败分子不仅“数罪并罚”,而须“罪加一等”,才能真正达到震慑那些“蠢蠢欲动”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弥勒杨健)
 
标 签:
( 网站编辑:南山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