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能少

        近年来,公众个体需求与社会公共资源矛盾的话题成为焦点:典型如老年人跟年轻人抢篮球场,高速路组织健身暴走,群众健身需求和公共服务场所有限的矛盾;摊贩摆摊需求和城市整体空间稀缺的矛盾。笔者在基层工作中,也接触较多群众需求与集体资源分配的矛盾问题,譬如农民对农村宅基地需求的人地矛盾、水资源分配与群众个体农业生产生活保障需求的人水矛盾。
        关于公众个体需求与社会公共资源矛盾问题有两点是肯定的:第一,公众个体合法合理的需求,自然是无须妖魔化的。第二,个体诉求的底线,先是合法,再得合理。不能说缺乏锻炼场所,就肆意横冲直撞;更不能说因为群体所需,就可以挤占别人的合法资源。这就好比说,不能因为你饿了,就随意去抢夺面包店一样。法治中国之下,为人民服务并不等同于必须满足每个个体的需求,毕竟社会资源整体有限,政府服务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工作是不断修正和完善的过程,有限的社会资源分配须置于法制框架内衡量。
        遗憾的是,部分地方领导因为在公共服务上不够硬气,于是拿刚性的规则与秩序来充当“和事佬”。再于是,在群众个体需求与社会资源分配矛盾的具体问题上,一概没有是非,全部交给私力救济。很多基层干部在调解矛盾以及各类资源分配纠纷中还凭老经验、旧办法,结果呢,矛盾越来越激烈,隐患越来越显性,激化干群矛盾,甚至引发病态信访事件,最终是真正的满盘皆输。再譬如具体行政职能执行中办事不规范,在反腐高压和违纪处罚高压态势下,少数领导缺乏责任担当,为逃避责任而进行“权利下放”,甚至下放到没有行政职权的村组一级。不但如此,甚至很多工作是超出乡镇级的行政职权范围的,这些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毋庸置疑会造成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公共服务的短板可以徐图修补,法律底线的坚守不能再含混了之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能少,领导干部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很长时间内需要提上重要日程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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