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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常眼光看待“拾金索酬”

        重庆市民熊先生遗失一部手机后,联系到拾得人蔡女士,熊先生承诺给对方一定酬金以示感谢。谁知见面后,蔡女士要求800元酬劳,遭到熊先生拒绝。熊先生表示,不是不愿给,而是认为这部手机价值不过千元,800元酬金太高了。蔡女士则认为,自己从九龙坡区杨家坪赶到沙坪坝区汉渝路,不仅浪费了时间,车马费也应算在酬金里。蔡女士还表示,“手机本身虽然不值钱,但都知道里面存的电话等信息丢失了很麻烦。”经民警协调,双方最终将酬金定为500元。(5月15日《重庆晚报》)
        中国有句古话,叫“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比喻一个人做了好事不用张扬,也会有强烈的感召力而深得人心。我们也习惯于“向雷锋学习、做好事不留名”的思维,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不计回报”“不慕名利”的做法。而拾金不昧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规范着人们的社会基本行为,我们大多数人也一直把拾金不昧当作传统美德而不是法律义务来看待。我们很小时就会唱一首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歌不知影响了多少人,更不知使多少人将拾金不昧当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来遵守。
        然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的温情来熏陶还是以法律的戒尺来确立拾金不昧的意识,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由遗失物品引发的摩擦和纠纷屡见不鲜,“拾金求报”“拾金索酬”“拾金求表扬”的现象也时不时进入公众视线,有人认为“拾金索酬”或对“拾金”者给予“报酬”,使“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变了味,只能是“暗地里”操作,不能摆上台面。其实不然。早在《吕氏春秋》中,就曾记载孔子两名弟子“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的故事,孔子曾教育学生做好事要留名。清初的思想家、教育家颜元也说:“正论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其观点正是:拾金不昧就应该给予奖励,这样能够激励这种行为迅速传扬开去;反之,不求回报、不予奖励,则是迂腐的行为,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发扬光大。我国的《物权法》中也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前几年有媒体曾刊登了这样一则报道:说一个中国男孩在德国一个小镇旅行,拾到钱包马上还给失主,没留姓名就离开了。当地政府竟动用警力寻找他,请他回来接受奖励。镇长说,这奖励不仅是对个人道德的认可,也是社会对每个善举的尊重。
        因此,对“拾金索酬”现象,我们要用正常的思维与理解,用正常的眼光去看待。当然,拾金不昧后不索要任何报酬肯定是值得颂扬的美德,但“拾金索酬”或对“拾金”者给予“报酬”,也不是什么耻辱之事,其目的也同样是为了弘扬正气,有助于促使更多的人去拾金不昧。(文/郑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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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致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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