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
独家揭秘
名家锐评
时政聚焦
民生纵横
财经探索
海外视窗
基层之声
中新文学
精文众聚
学习天地
站内检索
会员中心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任重道远

        “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高压态势减弱?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是不是对违纪干部重罪轻罚、高举轻放?抓早抓小,是不是代表纪检监察工作轻松了?实际上,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四种形态”着眼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个方面有机统一,相互关联。实践“四种形态”,任重道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的是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但是,舆论场中也出现了一些“预示反腐‘拐点’来临”、“管住大多数意味着放过‘关键少数’”等对“四种形态”论述的误读声音,造成了不小的误导或干扰,必须正本清源、厘清关系,划出“红线”、亮明规矩,实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形成“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对干部问题“抓小”,并不意味着“放大”。 对重处分占“少数”、立案审查占“极极少数”的强调,并不意味着纪委不查大案,也不意味着将对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高举轻放。比如,纪委掌握违纪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后,往往通过函询或约谈方式进行,当达不到良好效果并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毫不手软使用更加严厉的纪律戒尺。“四种形态”的实施,是关口前移,尤其是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在法律“红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旨在拦截党员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避免“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并不是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节奏。实践证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是以前不管的现在管了,以前放松的现在收紧了。

        不能把“四种形态”割裂开来,要综合运用、辨证施治。“四种形态”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任何一种形态的单独使用都不能确保监督执纪的成效,必须综合运用、对症下药,针对违纪行为类别、性质、轻重采取相应举措予以处分。在这些年的日常执纪审理工作中,常常发现不少“老虎”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腐败上;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法律当尺子,把监督执纪退到法律的“红线”,这不利于党培养干部的初衷,也不利于干部成长。对于小恶,须及时予以小惩甚至“小题大作”,为的就是防止“小病”成“绝症”。“四种形态”的运用要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全领域、全环节,抓早抓小抓细抓实,防微杜渐,绝不养痭遗患、自酿苦果。

        警惕“容易论”,树立责任担当意识。在运用“四种形态”时,存在轻“小”重“大”现象,因为“恶小”而忽视乃至放纵,形成“大恶”则悔之晚矣。对干部的管理教育要放在平时,对落实抓早抓小等治标治本策略要做在平时,不能置若罔闻。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警惕“容易论”,须防止思想认识上的误区,要深刻意识到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打好思想“预防针”,绷紧意识“警钟”弦,这是推进“三转”不断深化的必要前提,也是“四种形态”的关键抓手。如何更好的监督执纪,实际上面临着诸多挑战,从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越是关口前移越是考验纪检监察部门的耐心和智慧,如何掌握尺度、精准把握政策导向都非易事。(文/张锦林)
标 签:
( 网站编辑:放牧山野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