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35岁”成为干部发展的隐形挡板
当前,市场主体在招聘时在年龄方面往往会加一条“35周岁以内”的条件约束。这种约束,在不少机关单位也同样存在,尤其在省、市等单位遴选中,除了学历文凭、工作经历、服务期限等要求,还会设定“35周岁以内”的附加条件。“35周岁”似乎成为了一条“硬杠杠”,成为了干部发展的“跨不过”的隐形挡板。
这种隐形挡板,其“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一刀切的“35岁以内”,意味着一些扎根基层时间长、工作经验丰富,但是年龄稍微偏大的干部没有机会晋升至更高的平台,换个说法就是“35周岁”这个指标在一定程度上把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者挡在了门外,不利于干部人才队伍的优化;另一方面,“35周岁以内”很容易使得基层干部衍生“年龄危机”,在意识到自己快要失去“上升空间”时,将更多的心思放在升职备考上,导致工作热情下降,对待工作消极敷衍,甚至在失去“上升机会”后,埋怨组织,不务正业,将开展“副业”作为工作“主责”,对基层干事创业的氛围造成不好影响,不利于基层干部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的提升。因此,要切实打破“35岁效应”,让年龄不再成为干部发展的隐形挡板。
要坚持因事择人,以岗取人。遴选作为干部发展的“二次择优”,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真正有能力的基层干部在更加合适的岗位上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因此,即便是年龄限制,也应该服从于“干事”这一目的,而不应该是本末倒置,以年龄为本,进而忽视能力本身。要适时打破遴选“35周岁”这条线,在符合岗位用人的原则的基础上,适当让“35周岁”这条线上调一点,坚持因事择人、以岗取人,为事业发展选对人,为群众需要选好人。
要坚持分析研判、制度先行。在打破遴选“35周岁”这条线过程中,还需要避免走向“年龄与能力呈正比”的另一个极端,无限制的放开年龄下限。要树立鲜明的制度导向,在充分研判、调查的基础上,出台健全的遴选工作机制,坚持适度原则调控遴选年龄年限,防止操作空间过大导致的“年龄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彰显选人用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精神,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不断提升工作的精气神。(仲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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