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诉源治理”机制 提升社会调解合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矛盾纠纷多发,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纠纷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主要表现为非诉渠道分流案件作用发挥不够;社会纠纷解决力量发育相对缓慢;社会调解的保障、考评机制不完善等。如何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力量参与度和纠纷解决方式衔接度,完善“诉源治理”机制,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探索:
一是加强“诉源治理”制度建设,实现矛盾纠纷合理分流。加强体系化制度设计是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标本兼治的基础。通过制度建设,将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政治觉悟,不断转变观念,依靠党委政府,建立“党委主导、政府推进、部门配合、全民参与、各类调解组织协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亮司村与笋屯村山林纠纷处理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形成齐抓共管“诉源治理”的合力,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化解,做到家务矛盾不出门,邻里冲突不出村,各类纠纷不上交。
二是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快速成长。建设一支经验丰富,年龄、知识结构合理,解纷能力强,善于作群众工作的调解队伍,是“诉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要加强基层政府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挑选经验丰富、擅长做调解工作,具备准确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能力的一线干部或司法辅助人员担任调解员,让他们不但进行调解工作,同时也要指导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工作,使调解程序规范有序。整合社会各类调解组织力量,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领域,培育专业化、行业性调解组织。不断加强调解制度创新,完善法律规范,尝试开展委托调解工作,扩大调解的社会参与面,形成全社会人人了解调解、参与调解的工作格局。
三是加强多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构建三级综合调解体系。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增强“诉源治理”的实效性,就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四级调解协作机制。一级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依托邻里关系,利用熟人效应,通过聘任德高望重的人民调解员释法说理,提高群众思想意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级以社会综合治理组织为主,让社会组织及各行各业都参与到大调解格局中来,共同为纠纷的化解建言献策、躬行实践;三级为司法部门,如法院、检察院等,凭借调解的专业化优势,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尽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制定调解细则,明确各部门、各调解组织的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及时实现定分止争的效用。(杨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