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女遭性侵能否倒逼刑法修改强奸罪?
据《安徽商报》报道:在合肥从事按摩服务的变性女小芳(化名),自称6月10日晚上去一酒店给客人提供服务时,遭对方胁迫,两度遭遇性侵,事后又被逼微信转账100元给了对方。男子逃走后,小芳第一时间报警,辖区刑警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并很快将嫌疑人抓获。(6月14日中安在线)
变性女遭性侵,算不算强奸?这在我国有争论,而在其他一些国家是没有争论的。那么,变性女遭性侵能否倒逼刑法修改强奸罪呢?
变性女虽然变性成了女人,但在我国的法律意义上,并不是真正的“妇女”。国家司法解释中,对“妇女”的定义,究竟该按DNA信息还是性器官来定义,不太好讲。因此,变性女不太好直接定义为“妇女”。
然而,根据国家相关司法解释,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个司法解释,既然变性女不好定义为“妇女”,那么,变性女遭性侵就很难算强奸。
变性女遭性侵很难算强奸,只能算猥亵。国家刑法修正案九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所以,变性女遭性侵只能按照猥亵罪处理。
但是,猥亵罪和强奸罪在量刑方面差异很大,强奸罪中将男性受害者排斥在外,是对男性的不公平,甚至涉嫌性别歧视。近年来,关于将性侵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呼声此起彼伏:2015年8月7日中国青年网报道,国内9家公益机构联名提交刑法修改建议,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所有人,即包括男性以及性少数人群;每年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将男性纳入强奸罪受害者范围。然而,在我国法律中,这个盲点依然存在。
不可否认,这些年,男性受到性侵的案件在不断增多,其危害程度不亚于女性受到性侵。比如,2011年,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一起猥亵儿童罪案:已成家、有半岁大儿子的阿明(化名),对经常来他家玩的邻居9岁小男孩进行鸡奸,造成小孩肛裂,事后辩称对方是做俯卧撑撞伤。阿明的行为对小孩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但这类案件因法律空白而无法处理,最终阿明被判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强奸罪是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刑事犯罪之一,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立法机关对这一犯罪的惩治不应该再有死角,但愿变性女遭性侵能够倒逼刑法修改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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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隐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