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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用于捐赠遮不住伪善的贪心

        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的《忏悔与剖析》专栏发表了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记者注意到,这其中有这么一句话,“刚走上领导岗位时,高重瞳还是一个自律意识很强的人。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她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6月20日 《法制晚报》)
        在凡人的世界观里,贪官等同于“坏人”,捐款者往往是悲天悯怀的菩萨,当“贪官”与“捐款者”划上等号,也就意味着丑恶与善美同流合污,总让人觉得有点百思不得其解,在关于贪官受罪做慈善的“人性本恶”与“人性本善”的博弈中,恐怕让我们看到的只是一种伪善。
        前有官员把受贿款捐赠寺庙,后有大肆捞钱者捐建小学,现在又有了以开发商名义捐学校、捐福利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看来“慈善家贪官”真不是个例。此时笔者觉得很诧异,想当初官员们绞尽脑汁的想要把自己的腰包鼓起来而冒着命悬一线的危机走起旁门左道,好不容易得来的不义之财为何还要“双手奉还”,贪官们的“为官之道”还真是奥妙。然而,当曾经的胆大妄为被做贼心虚“魂牵梦萦”时,为了内心的一丝平衡心,只好病急乱投医,把贪污所得用于捐款,给世人放一烟雾弹的同时也给自己披上了一张“慈善家”的羊皮。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所谓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官员再怎么变花样的装饰“慈善家”的头衔,也掩盖不了其贪欲的内心。这种变味的“假慈悲”希冀在东窗事发时成为减轻罪恶的筹码,纵然能骗得了世人一时,但在党纪国法面前只会现了原形。相关法规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有道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不管如何掩饰、如何标榜自己所谓的“功绩”,贪污与廉洁本就是泾渭分明,既想贪得个钵满盆盈,又想标榜“大善人”的慈悲之怀,只能是痴人说梦。正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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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致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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