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环保成本 促绿色经济发展
随着国家对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犯罪惩治力度的加大,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中的失职犯罪日益成为被社会所关注的焦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发生是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环境监管人员个人方面的原因,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种种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立足于这种综合的犯罪原因论,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治理和预防也必然要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
从环保机关失职渎职案件分析,环保机关失职渎职案件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涉案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二是纵容、庇护环境违法行为。三是不作为犯罪突出,危害后果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之所以在环保机关成为一种现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监督机制缺位,权力缺乏制约。我国对于环境监管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备,表现在缺乏系统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或者虽有内部监督制度,但被虚无化,只是写在上、挂在墙上,没有得到切实贯彻。二是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环保意识较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许多地方政府还延续着“先发展经济再环保”的落后观念,这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经济效益已经丧失了基本的权力理性,“宁愿呛死,不愿饿死”,违背科学规律盲目施政,以牺牲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盲目开发。三是现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罚处罚较轻,助长环境监管人员的侥幸心理。所以,提高环保成本,促绿色经济发展。
加强环保队伍的履职能力建设。一要加强机构建设。各级环保部门、尤其是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网络建设的专题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主动与编制等部门沟通、联系,使人员、装备、经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通过加强思想建设,提高环保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职过程中自觉做到勤政、廉政;通过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对监管工作的适岗能力,在履职过程中做到准确、规范;加强防范失职、渎职行为的技能培养,提高对诸如不正当行政干预影响正确履职问题的规避能力。
注重环保外部监督力量的培养和释放。外部监督力量的培养和释放能有效地弥补环保内部监督的不足,消解内部监督机制中的诸多障碍,促进环保监督机制的完善。因此,在环保监管权力的运行上,要培养和释放外部监督力量。首先,应对环保外部监督力量进行有效整合,以人民政协为主导,媒体为主要力量,充分释放和发挥环保 NGO 和公民个人的积极性。其次,应建立各外部监督力量的信息和决策的联动机制,以形成合力,共同保持对环保监管权力的高强度关注,从而形成外部监督的长效机制。再次,应通过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引导外部监督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对环保监管权力及其运行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最后,在环保公益诉讼中,探索对环保监管机构行政不作为而提起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李赵东)
从环保机关失职渎职案件分析,环保机关失职渎职案件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涉案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二是纵容、庇护环境违法行为。三是不作为犯罪突出,危害后果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之所以在环保机关成为一种现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监督机制缺位,权力缺乏制约。我国对于环境监管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备,表现在缺乏系统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或者虽有内部监督制度,但被虚无化,只是写在上、挂在墙上,没有得到切实贯彻。二是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环保意识较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许多地方政府还延续着“先发展经济再环保”的落后观念,这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经济效益已经丧失了基本的权力理性,“宁愿呛死,不愿饿死”,违背科学规律盲目施政,以牺牲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盲目开发。三是现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罚处罚较轻,助长环境监管人员的侥幸心理。所以,提高环保成本,促绿色经济发展。
加强环保队伍的履职能力建设。一要加强机构建设。各级环保部门、尤其是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网络建设的专题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主动与编制等部门沟通、联系,使人员、装备、经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通过加强思想建设,提高环保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职过程中自觉做到勤政、廉政;通过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对监管工作的适岗能力,在履职过程中做到准确、规范;加强防范失职、渎职行为的技能培养,提高对诸如不正当行政干预影响正确履职问题的规避能力。
注重环保外部监督力量的培养和释放。外部监督力量的培养和释放能有效地弥补环保内部监督的不足,消解内部监督机制中的诸多障碍,促进环保监督机制的完善。因此,在环保监管权力的运行上,要培养和释放外部监督力量。首先,应对环保外部监督力量进行有效整合,以人民政协为主导,媒体为主要力量,充分释放和发挥环保 NGO 和公民个人的积极性。其次,应建立各外部监督力量的信息和决策的联动机制,以形成合力,共同保持对环保监管权力的高强度关注,从而形成外部监督的长效机制。再次,应通过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引导外部监督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对环保监管权力及其运行进行常态化的监督。最后,在环保公益诉讼中,探索对环保监管机构行政不作为而提起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李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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