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殴打女司机,情法应分开
近日,一则“公交车女司机劝阻吸烟被男子狂殴”的视频刷爆朋友圈。经新京报记者核实,事件发生在8日苏州522路公交车内,女司机孙连连因劝阻一名男乘客在车上吸烟,随后受到了长时间的殴打。殴打方式包括连续扇耳光、揪头发、掐脖子、拖拽等,被打后,孙连连鼻子、嘴角流血不止。当时,孙连连不仅没有还手,还尽全力阻止该男子抢夺公交车钥匙,避免其发动公交车。(来源:新京报2016年05月13日)
可以说,事发苏州这起男子殴打公交女司机事件并非个案,类似事件屡见报端。就事论事来看,涉事男子的行为确实让人义愤填膺,面对一个公交女司机,不听劝阻反倒采取暴力方式殴打她人,试问,算什么本事?是一个老爷们所为吗?此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涉事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但此处理结果引起不少网友质疑,认为罚轻了,“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男子涉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另外,据知情人士透露,打人者疑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已送往第三方医院进行精神鉴定。
不难想象,此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涉事男子的处罚太轻,应该从重严惩。笔者认为,我们还需客观理性看待此事件,情法应该分开,反倒纵观一起起类似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引发我们思考,如何减少甚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想,这才是一个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从舆论视角来说,对涉事者的行为严惩一点都不为过,任何人看了肯定都非常气愤,在笔者看来,对打人者“拘15天”有争议的看法可以理解。针对不少网友质疑,认为罚轻了,“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男子涉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关于这个质疑,最终还得从法律视角进行认定,质疑可以有,但一切都得依法办事,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从法律视角来说,打人者是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据律师说法,依据目前报道,女司机的伤情应未构成轻伤以上级别,因此伤人者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与汽车相关的,为劫持汽车罪。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要求对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汽车改变方向或自己亲自控制。事件中,伤人者虽有企图开车的行为,但该行为尚不符合劫持汽车罪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宜以此认定伤人者构成刑事犯罪。窃以为,律师站在法律视角对此事进行的分析有道理,打人者的行为固然可恨,但严惩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当情理与法律碰撞出火花时,依法办事也正是法律的权威性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言而喻,只看情理违背法理,显然有失公平。
依笔者看,争议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如何解决才具有现实意义。纵观一起起殴打公交司机事件,最直接反映出打人者的素质低下,“文明出行,文明礼让”本是和谐社会所提倡的文明意识,可部分人不以为然,遇事不冷静,本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事情,装横甚至采取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这不是我们所想看到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运用法律武器严惩涉事者的确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但从长远来看,文明的乘车环境,除了需要乘车者素质普遍的提高外,还需全社会的共同维护,形成一种良好的乘车氛围,不难想象,这需要一个过程。
总而言之,针对这起男子殴打公交女司机事件,我们应该客观理性看待,情法应分开。笔者认为,反倒争议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引发我们思考,惩罚不是目的,如何减少甚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是一个亟需解决问题,作为社会一员,希望每个人做到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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