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组织处理”促进作用发挥
用好“组织处理”促进作用发挥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规定》是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对指导和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严管,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规定》第七条规定了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规定》时,要以重典治乱的决心,严肃处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的党员干部,确保党员队伍风清气正。
遵守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处理一般按照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4项程序进行。以前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各部门处理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会存在相应的差异,而现在《规定》明确的规定了组织处理程序,而且提供了重要遵循、行动指南,指导性、操作性都很强,对干部管理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兼顾厚爱,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条例》第四条规定组织处理原则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其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也就是说组织处理不是最终目的,帮助党员干部成长才是关键所在。另外,《规定》在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既为敢闯敢干的干部撑腰,也为处理不当的干部正名。这样既不冤枉一个好的干部,也不会纵容一个干部神仙迷途,而且这样能更好的激发党员干部的担当作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组织处理工作放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局中把握,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决调整处理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发挥专责部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机制,提高政策的执行能力和水平。贯彻执行《规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精准科学,做到查核问题准确全面、界定责任客观公正、处理方式轻重得当,使对干部的处理经得起检验。
(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