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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问责“利器”更需干部担当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6月28日  新华网)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直以来,无论是“小官巨腐”现象的产生,还是“塌方式腐败”的酿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干部缺乏担当精神,导致主体责任缺位,监督责任空转,干部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养痈遗患、积重难返。当前,问责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强调:“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这向全党再次发出明确信号:领导干部一定要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确保管党治党的责任落到实处。

        严管就是厚爱,治病就是救人。领导干部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要自觉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起来,绝不能当老好人。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从而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落实好“两个责任”。

        当然,问责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也要讲求方式方法,区别对待。在执行问责条例时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认真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作者:田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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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放牧山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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