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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务员“不得兼职”看“守土有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新京报)
        在《意见》出台前,《公务员法》就有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兼职、经商。然而公务员兼职却是屡见不鲜的官场顽疾,面对屡禁不止的“亦官亦商”现象,急需政府依照法规处置,挥“亮剑”斩断公务人员“兼职”“私活”“外快”的门路和通道。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有大约700万左右的公务员大军,职位跨度达27个职级。人员众多,管理复杂,因此抓好公务员管理,不仅仅关系公务员这个群体,更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人民的福祉。
        今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部分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会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以让人民过上更好日子为追求,勇于作为和担当,敢闯敢试,做到守土有责、造福一方,用好的发展成绩向人民交好答卷。(据4月12日人民日报)
        公职人员既然选择了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尽职尽责,就该培养公共角色意识和廉洁自律的精神。探究种种打着“兼职”“帮忙”“私活”幌子的兼职背后根源,终究逃不过一“利”字,带着“两顶”或“多顶”乌纱帽,领着多分酬劳,的确过的潇洒滋润。试问,如        果“本职”和“兼职”发生利益冲突,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时候,该何去何从?当“兼职”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作为“守土之士”的公职人员又会做何选择?
        “有岗必有责,守土需尽责”,公务人员抱着“兼职”,懈怠“本职”工作,不仅影响办事效率,更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败。而《意见》出台后,对于作风建设、加强公职人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明代著名改革家张居正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毕效。”诚然,取消公务员兼职,有兼职的人员在半年之内必须“辞去一个”,防范于未然,加强了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以强有力的雷霆手段对部分“边        缘化”的公职人员予以警示,防止“脚踏俩条船”“身在曹营心在汉”,砍断利用“兼职”产生的灰色利益链条,抑制腐败蔓延,还政治光风霁月。
        不可否认,公务员的工资偏低,加上工资长期滞涨,导致一些公务员家庭难以适应日益上涨的生活成本,转而开始寻找“兼职”,或利用职务之便寻求“灰色收入”。因此,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上涨机制也是实在必行。
        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则。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责任就是担当,负责尽责就是尽心尽力地履行公务员“为人民服务”、“两学一做”的职责,确保自己的“操守”万无一失。既要对自己严格要求,提高自身修养,同时也要恪尽职守,勇于承担,敢于负责,做好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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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致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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