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还需多管齐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监督责任。《意见》对于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大力整治“四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随着近几年各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逐渐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何现实中仍屡屡发生“带病提拔”案例,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其实,发生此类案例的原因,无外乎与干部平时监督不严、任前考察粗放、任后跟踪不力有关系。此外,发现“带病提拔”现象后,责任主体不明、追究力度不大、违纪成本过低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健全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完整、完善、系统的制度体系十分重要,这就要求地方党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多方合力、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防止“带病提拔”现象发生。
《意见》的实施,在贯彻中央新精神的基础上,总结了过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今后干部选拔任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在选人上,务必确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务必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尤其是党组织第一责任人对干部的选拔必须把好“第一关”,严禁出现不闻不问,“轻拿轻放”现象。选拔干部务必要坚持好干部的严格标准,要把那些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选拔出来。只有在事前对被选任的干部进行严格“扫描”,才能为后期干部真正能够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
选拔任用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肩负起主体责任。避免“平时少考、用时急考”的现象,对干部的考察关口前移,提前“备好课”。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所管干部了然于胸、如数家珍,要多与干部广泛接触,经常性、面对面交流;多方面、全方位了解;深层次、立体式甄别。此外,要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了解干部是否能在处理重大事件时积极作为、方法得当,了解干部是否能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敢于担当。唯有如此,才能对干部平时思想动向、品德修养、待人接物、处事履职具有发言权,让那些有能力的干部脱颖而出,让那些敢担当的干部有作为。
提高“带病提拔”的违纪违法成本十分重要。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必须实行倒查机制。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包括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逐一倒查。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哪些负责人负责。“动员千遍,不如追责一次。”有人说,“带病提拔”的背后必然有“带病权力”作祟。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让《意见》落地生根,需要全方位、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发现问题“动真碰硬”的勇气,需要敢于“拿下”的魄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样道理,只要凡事认真,真抓实干,落地有声,就能有效防止“带病提拔”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