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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思维”当休矣

        据新华社11月22日报道,为进一步加大对酒驾醉驾、过街翻越护栏、出行“低头族”等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交通行为的整治力度,河南省将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将个人交通违法信息抄告所属单位,并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交通违法抄告单位似乎被当做一剂“灵丹妙药”,近年来被众多城市所“服用”,但这种依靠道德施压来整治违章的“人治思维”,无疑是开错了“药方”,并未对实际问题产生长久的“治愈”效果。
        交通违法抄告单位、强行扣押摊贩物品等这类于法无据的“人治行为”为什么会长盛不衰?一方面,其在整治顽疾、推动工作方面确实能够带来些许的效果,但这种效果往往也只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另一方面,少数领导干部热衷于“树威信”“出威风”,认为“人治”办事效率高、工作力度大,妄图通过以言代法的“人治思维”实现“铁腕治理”。归根结底,还是少数决策者的法治思维淡薄、“长官意志”浓厚所致。同时,对行政权力缺乏长效有效的监督,也是纵容少数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重要原因。
        “人治”是法治的敌人,“人治”的大行其道势必导致法治的不得施展,长此以往,必将造成对法治权威的严重冲击、对法治社会的彻底颠覆。春秋时期,楚国的令尹芈子文,掌握军政大权。子文有个族人,横行霸道,仗势欺人,触犯了国法。朝廷的狱官将罪犯逮捕后,听说他是令尹子文的本家,不敢对他判刑,将他释放了。子文听到此事后,非常生气。将犯罪的族人亲自送到狱官那里,严肃地说:“你们一定要将他依法判刑,如果不依法判刑,我就死!”芈子文正是深知以权压法对法律制度的沉重破坏性、对政府公信的极大危害性,才会大义灭亲,甚至以死相逼,来捍卫法治的底线和原则。“人治”思维一旦“决堤”,必将引起法治权威的“破窗效应”,形成极坏的示范效应。
       交通违章抄告单位这类“人治思维”作祟所产生的惩处行为相当于对违章者的“羞辱示众”,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公民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并非违章者所应承担的违法后果。“人治思维”往往只关注于结果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别让结果正义遮蔽程序正义是执法者起码的职业素养。早在1996年,江苏省沭阳县为惩处小偷小摸行为,专门在当地电视台开办了一档名为“沉重忏悔”的电视节目,让那些因偷盗行为被抓的人在电视上当众念检讨,很多人因此成为当地群众街谈巷议、指指点点的对象,很长时间难以在亲朋之间抬起头来,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这种“游街示众”式的惩处方式古已有之,正是因为其对公民隐私和尊严的严重侵犯,才逐渐废除。“人治”行为是赤裸裸的“以暴制暴”,绝不该是知法执法的行政部门应有之举。
        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是杜绝“人治思维”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从“人治”走向“法治”,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自古民以吏为师”,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才能塑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人们心中”,只有党员干部真正将法治思维刻印在心,才能避免为所欲为的“人治思维”。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将权力关在法治的“笼子”里,也是避免“人治思维”泛滥的有效举措。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要做到任何一项政策和制度的落实都要广泛征询意见、多方接受监督。坚决不搞“一言堂”、不搞“封闭制”,方能赢得百姓拥护、保证政令畅通。春秋时期,郑国大夫然明谓子产:“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著名的“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就是体现了群众监督对公权力的约束和纠错作用,有利于避免因盲目的“人治思维”所产生的错误决策带来的严重后果。
       “人治思维”是源自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文化基因,和当下深入推进的“全面依法治国”显然格格不入。“人治思维”的“招摇过市”是对既有的社会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巨大冲击,也是造成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的巨大隐患。各级党员干部决不能做“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决践行“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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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中新评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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