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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的何止是学校

        常州外国语学校自搬新址后,493名学生检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个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经检测,该校区地下水、空气均检出污染物。学校附近正在开挖的地块上曾是三家化工厂,专家称校区受到的污染与化工厂地块上污染物吻合。(4月17日央视新闻)
        央视的此则新闻调查标题为《不该建的学校》,因为化工企业污染在先,学校在新建之前的决策、选址以及之后的搬迁等都应当充分了解环境因素。显而易见,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是渎职的,最起码存在很大的管理监督漏洞。他们应该是行政问责及纠错的首要对象。
        但比之更有诸多“不该”的却另有其人。
        五六十年来,我国化工企业发展迅速。但偷排乱放、随意倾倒化工废料便很快成为许多地区的“公害”,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危害群众生命健康,为法理所不容。意识到环境污染的现实问题,国家逐步采取措施,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但化工企业目无法纪、顶风作案的现象却不是个例。内蒙古腾格里的“沙漠之殇”、新疆准东自然保护区被大量工业废料破坏、乌梁素海淡水湖被联邦制药内蒙古分公司严重污染、昆明东川哭泣的“牛奶”河,那场面岂止用“触目惊心”可以形容得了的?
        很多的污染不是一天两天形成,所造成的影响也不是一年两年能够消除。在泱泱法治中国,化工企业的违规生产和违章排放竟能如此简单“隐身”,不禁让人心生怀疑和恐惧。怀疑的是,到底是化工企业身穿了与哈利波特同款的斗篷而神通广大,还是少数相关监管部门因为某种利益关系选择性执法故意视而不见?恐惧的是,无法逃避的老百姓面对健康的风险和生存的危机却无能为力,深受其害的他们到底何时才能熬到苦难的边缘?
        此次学校污染事件中所提及的常隆化工,其子公司常隆农化于2008年由常州搬迁至与之一江之隔的泰兴经济开发区。搬迁后,该企业在原厂址所埋大量危废物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清理。2014年9月10日,包括常隆农化在内的泰兴6家企业因非法倾倒而“史无前例”地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当地群众纷纷要求常隆农化“滚出泰兴”,此举虽稍显简单粗鲁,但也实属被逼无奈。而要“滚”的,是所有置社会生态和百姓生命于不顾的所有企业及其伤天害理的行为。
        早在2005年8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就指出,“生态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推动经济增长。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时,要知道放弃,要知道选择,要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如果真为了国家利益,某些领导就不会“异化”“曲解”中央政策,甚至通过“钻空子”“捞票子”粉饰政绩;如果真为了群众利益,某些官员就不会对那些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在立项审批上自欺欺人地“一路绿灯”;如果真为了长远利益,某些部门就不会在对问题化工企业的监督和处理上隔靴搔痒、雷大雨小。
        “要钱还是要命”,这个命题与“要自己的乌纱帽还是要人民的生命健康”一样都是摆在每个人面前的必答题,其标准答案想必幼儿园的孩子都能脱口而出。其实,不是学校不该建。如果处处“青山绿水”,学校建在哪儿都可以;如果处处“污山臭水”,学校便无立锥之地。那样,何止是学校,怕是整个社会都会面临“残山剩水”“山穷水尽”的尴尬境地吧。
        作者:卜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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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致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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