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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薄弱应引起重视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基层民主监督制度的一大创新,是推动民主监督建设的有效载体。当前,村民监督委员会已经在农村广泛试点,成为独立于“两委”以外的村庄民主监督组织。但在实际运行中,村民监督委员会面临着发展性难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监督主体弱化,自主监督难发力。主要表现为监督意识不强、能力不高、动力不足。大多数农民受“唯经济”观念的影响,对民主监督抱有冷漠心理,他们除知道两委班子的主要领导外,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根本不知晓,何况其成员。农民民主监督意识淡薄,引发其行动上的迟滞,民主监督意识不足成为影响民主监督水平的重要因素。广大农户没能力行使民主监督权力,有能力也没时间监督,也不愿得罪人去监督别人,农民天生是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由于缺乏效能利益驱动,使得一些农民参加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动力不足,从而使其游离在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大门之外。农民的民主监督效能感较低,在此情况下,农民更是缺乏参与村庄民主监督的动力,沦为“民主监督盲族”。
 
        监督组织虚置,自主监督难落地。表现为人员结构欠佳,组织缺乏活力;村庄干部兼任,组织缺乏独立。合理的人员结构是村民监督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的必要条件。目前,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成员年龄结构方面存在着一定缺陷,成员多是无力气、无技术却守土有责的年龄偏大者,而这些人又抱着“老刀不砍刺、老人不管事”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职责的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但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村干部兼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现象,容易使其成为村委会的附属品,严重制约其独立性。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亟需强化,使其成为监督权独立的“村三委”,保证村监会健康有序地运行。
 
        监督效果不佳,自主监督难激发。表现为监督内容单一,以村务公开为主;监督程序不完善,监督意见采纳少。一方面,从民主监督活动开展来看,以村务公开为主,落实情况明显优于其他民主监督活动。另一方面,从民主监督活动的次数来看,明显高于其他民主监督活动的开展次数。由此,村民监督委员会更多地通过村务公开来履行监督职能,监督的主动权仍然掌握在被监督对象手中,同时村务公开是一种事后监督,缺少对事前和事中的监督,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农民监督意见的采纳程度直接受制于村监会的监督程序。有些村务公开要紧的不公开,鸡毛蒜皮的公开,农民监督意见的采纳度又较低,农民的效能感无法得到实际满足。同时,采纳意见是一种事中监督,监督程序还不够完善,降低了农民的监督效能感。
 
        监督机制缺位,自主监督难凸显。表现为监督反馈机制缺位,制衡机制缺位。农民提出质疑的回复率是衡量民主监督反馈情况的重要指标。农民参与监督组织过程中,其提出质疑往往被搪塞或模棱两可回复。由此,农民提出的质疑未得到村监会及时回应,监督反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民主评议会议是农民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的重要活动形式与机制,农民参与民主评议会议的情况直接影响着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约束与制衡,但大多数农民未参加过民主评议会议。可见,制衡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渠道单一、方式不灵,村民没能在民主评议制度中切实发挥主体作用,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制衡机制亟需完善。
 
        扩大农民监督主体、优化组织人员结构、拓宽民主监督范围、创新民主监督机制、夯实监督保障制度,从而增强民主监督能力、增加民主监督内力、强化民主监督效力、保证民主监督动力、形成民主监督助力,这是解决目前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薄弱环节要做深做实做透的主要内容。(文/张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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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放牧山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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