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担“盗刷”之责亦有示范意义
银行卡被盗刷,在有些情况下银行需要承担部分责任,那就是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卡盗刷。但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盗窃当事人的网银进行盗刷,银行则可能无需担责。近日,从化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3月22日《南方都市报》)
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付之责——这或许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思维定式,特别是近期相关盗刷案件的判决,更让很多人认为银行赔付盗刷款项是理所当然。但实际上,银行赔付盗刷款项通常需要符合许多特定的条件,相对而言,更多的情况下银行是不需要承担“盗刷”之责的,此次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和以往银行卡被盗刷案例不同的是,此次网银被“盗刷”并非通常意义、或者说严格意义上的“盗刷”,而只是网银信息泄露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件。首先,“盗刷”一词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但从司法机构的定性操作来看,“盗刷”行为主要指向的是“伪造银行卡并从事支付活动”。其次,从银行方以往赔付的案例来看,银行对“盗刷”的赔付也大多是因为没有尽到“实质审查义务”,其中也有银行卡的实体指向。所以鉴于以上两点考虑,没有银行卡作为介质的“盗刷”之说,其本身也就值得商榷。
当然,笔者并不想纠结于此。不过,有两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注意:一是我们必须清楚什么情况下银行才会赔付?那就是银行是否尽到“实质审查义务”之责,换言之就是银行是否对消费者的银行卡和使用者的真实身份进行“双重确认”,银行方因为这类失责才会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二是现有法律对银行卡涉案问题如何判定?实际上,如果是信用卡被偷并盗刷,司法解释则定性为盗窃罪;如果用仿制,拾得或者其他方法盗刷而未偷窃本卡,一般则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所以,对这类问题还要区分对待,并不是理所当然地认为那么简单。
不得不说的是,近期媒体曝光的信用卡盗刷赔付案件,确实让大众对银行卡盗刷问题有了重新的认识。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有少数不明其咎者也产生了对银行的依赖之心,放松了对信用卡主动监管的警惕之弦。希望通过此次“盗刷”事件中银行不负担赔偿之责的案例,公众应当给予的足够重视,并有必要厘清其中缘由。所以这么看来,此次银行不担负“盗刷”之责的法律判定,同样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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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南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