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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家暴丑恶用法律的阳光暴晒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双玉24日表示,自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至9月1日,三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发出9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朝阳区法院半年时间内即发出5份。保护令的确有灭火之效,隔开了受害人与家庭施暴者,建立一个缓冲地带。这是我国反家暴事业在制度确立、司法实践和社区管理方面取得的社会文明的进步。
        这份保护令,半年时间,在中国的一线大都市北京,就仅仅签发了数量有限的几份,个中原因,令人深思。
        申请保护令的门槛往往让受害者止步不前。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须由家暴受害人申请或者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代为申请。由于家暴的私密性,受害者本身就很屈辱,要由她自己收集携带证据去各个部门,展示各部门认可的证据,来取得自身人身安全的保护令,这的确需要受害者强大的心理素质,把自个的屈辱向别人展示并审查,无形中就把自己的伤害放大几倍,还要面对如果不离婚施暴者的矛盾调和问题。所以,受害者在种种顾虑之前,最终选择含羞忍辱,这个层面,不能说不占多数。
        社区组织往往劝和为主,都带着平息事态的心态。大家长期在一起生活,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你出头申冤,帮你收集证据,让施暴者有家不能回,大家的心态着实别扭,所以,居委会,妇联,除非事态严重,往往不会轻易走得出去法院去申请保护令的那一步的。这是很现实的考量,日子还得过下去,把彼此的脸面都呲光了,以后不好相处。家暴是暂时的,一旦跟严格的法律惩处相碰撞,那就演变成交往的鸿沟了。这就是中国社会人情世故长期以来形成的“家丑不可外扬”“居家过日子,哪有锅不碰勺的”“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等根深蒂固的老观念流行的原因,这在世俗层面和舆论取向上,对以法律手段应对家暴事件的及时干预和有效解决,起到了延迟和阻碍的负面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媒体信息应大力宣传家暴法的普及应用,真正确保广大受害者认清危害的事实,知道对一次家暴的忍受,还有更多家暴的暴风疾雨的到来,一次丧失自身的人身安全权益,不会让家庭幸福完美,家暴的丑恶还得让法律的阳光暴晒,个人的权益绝对不能被践踏。忍受家暴,就是对家暴缴械投降;忍受丑恶,就是在纵容别人得寸进尺的犯罪心理。收集证据,及时报案,让彼此都有一个反省的缓冲区,守护自己值得守护的权益,守望一个值得守望的家庭。
       美国等这些国家,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值得学习。父母虐待孩子,邻居可以报案,社区的巡警可以及时出现。我们国家的社区各部门,妇联和居委会应该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作为,尤其要破解家暴是“家务事”的传统认知,而不是谁也不得罪的温吞水的做法,本地社区部门,敢担当,有作为,让反家暴的法律阳光真正照到家暴受害者的内心上,倒逼施暴者收敛服法,对社会的公平和谐意义重大。
  全面进行反家暴普法宣传,让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的阳光普照中国大地,让“家暴就是家务事”的看法被法律的光照暴晒蒸发,让公众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观念慢慢转变,有利于于全社会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良性的舆论氛围,有利于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积极作为有效地服务民众,有利于民众善于借助法律的效力,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降低家暴案件发案率和复发率,实现社区的公平和谐。
  家庭暴力是人性恶之花、家庭的毒瘤,社会的皮肤病,不受暴力侵害,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让施暴者不敢举起丑陋的拳头,事关家庭安宁、社会和谐,需要受害者的勇敢,更需社区组织的积极作为,和全社会的齐心合力。(李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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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中新评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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