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禁行电动车需三思而后行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50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广州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摩托车实施“五禁”(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其中对于电动车,首次明确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无论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按每售一辆处以2000元或者最高5万元的罚款。(3月30日《新快报》)

        电动车管理问题一直是各大城市交通管理较为突出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徐加爱就曾表示“电动自行车大量违法已成为城市交通秩序混乱和拥堵的主要症结之一”。

        但话表两意,电动自行车大量违法的确影响着城市交通的有秩,但也应该看到小小的电动车已然成为大大的民生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圈子日益扩大,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越来越大。以前中国就有自行车大国之称,现在来看,称为电动自行车大国亦当之无愧。

        事实上,城市的堵是否真正与电动自行车有关呢?答案是肯定的,但也并不能全罪加之,毕竟交通管理是个大问题,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电动车仅仅是其中的一小环。特别是在大气污染日益严重,低碳、环保、便捷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受到市民的亲睐,这本身也是好事儿。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标准,城市有私家汽车的存在,就必须容忍电动自行车的存在,这无可厚非,实属必然,毕竟城市交通管理必须考虑到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很多城市对于交通管理,特别是对于电动车的管理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到使用,整个产业链都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存在着大量的非国标电动自行车,速度远超出有关标准,也正因为此,购买者众多,交通事故频发。这是一个管理上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严格监督和执法,不能采取鸵鸟态度,亦不能脑袋发热采取“孩子与脏水一起倒掉”的一刀切政策。

        规范化管理好城市的电动自行车,考验的是城市管理者的智慧,而非“一禁了之”,在城市公共交通达不到市民最后一公里的诉求,城市管理范围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下,老百姓花钱购买了电动自行车,却告知他们不能上路,谁咽得下这口气?管理手段越粗暴,公众反弹越大,配合度越低。

        城市交通拥堵、车流众多,不能总盯着弱小的电动车群体,城市交通事故频发,电动自行车并非原罪,城市的通畅和蓝天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试问一下有关管理部门,城市汽车拥有量急骤增加,也是造成城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难道也要不一禁了之吗?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把万家忧乐放在心头,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在市民回家、上班最后一公里的打造上,如果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一禁了之”,这是为市民添忧还是添乐呢?(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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