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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污贿赂犯罪“量身定制”的惩治标准饱含新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来源:新华社时间:2016-04-18 )
        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一出炉,就受到网友们普遍点赞称好,这与反腐败当前面临的形势息息相关。反腐败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备受关注,“打虎灭蝇”,开展警示教育,加密制度的笼子对权力约束,但前“腐”后继的势头依旧不小,归根究底,还是违法成本偏低惹的祸。
        “贪污1万以上即追刑责 判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这样的司法解释无疑让人眼前一亮,算一算贪污1万以上的违法成本就足以让人“吓一跳”,作为公务人员,贪污1万以上追究其刑责,接下来面临的就是“双开”,“饭碗”显然不保,这个代价很合适“灭蝇”,是对付小贪的利器。有了此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有贪腐行为的人可以掂量一下自己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什么样的结果。
        关于“巨腐”, 定罪量刑标准明确有无期乃至死刑“伺候”,这是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致命一击。新的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传递出的信号表明,向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宣战顺应了民心。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群众对猖狂的贪污贿赂深恶痛绝,只有拿出“像样的”法律制裁措施,才能有效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回应群众的关切。
        值得关注的是,外媒十分关注“中国政府探讨贪腐300万即纳入死刑方案 ”,重点聚焦在“死刑”上。由此看来,个别外媒不是看到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而是对唱衰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乐此不疲,总要找一些奇谈怪论来丑化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也许下一波杂音就会对反腐败引入“死刑”指指点点。但是,反腐败不会被任何奇谈怪论所左右,试想,当我国面临反腐败斗争成败的关键时候,不施以“重典”,就必然有很多贪腐者敢于冒风险以很小的代价大肆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犯罪往往与公权有关,权钱交易,败坏党的声誉,损害政府形象,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对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只会导致正气上不来,邪气更嚣张。加大违法成本是必然的选择,没有“牢底坐穿”和死刑这两把利剑高悬,就不会对贪污受贿犯罪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可以乐观的预见,“两高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必将对反腐倡廉工作发挥重要重要。
        作者:黄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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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编辑:致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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